|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5:16:34 GMT -6
环境的国际的法律 尽管这些事件在历史上伴随着人类,但近几十年来,所谓的“自然”和“人为”灾难的发生次数显着增加。鉴于对未来几十年气候情景的预期,极端气候事件及其后果的增加是可以预见的。根据红十字会与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最新发布的《世界灾害报告》 ,仅2006年至2016年十年间,就有超过77.1万人因灾害死亡,20亿人受到严重事件影响。根据这份报告,损失超过 1.5 万亿美元[1]。 国际法长期以来一直在讨论灾害问题,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一次现代灾难,即 1755 年的里斯本地震[2]。然而,在历史上第一代国际法规范中,其主要重点是灾后应对。换句话说,从历史上看,国际灾害法(IDL )在“灾害风险管理圈”的“右侧”更加细心和高效,即在应急响应阶段进行补偿和重建[3]。直到最近,人们对国际法在预防、减轻和。 备灾阶段指导灾害管理的作用的理解才发生了显着变化。因此,它就像减少灾害风险本身(减少灾害风险- DRR)一样,“是国际灾害法中的‘第二代’,其后果和法律影响尚待确定。充分探讨” [4]。 在这个新阶段,国际灾害法(DID)必须充满循环理性,其中灾害 WhatsApp 号码 管理过程的所有阶段都共同强调对灾害风险进行必要的管理,并将所有这些阶段统一起来。因此,该部门呈现出高度集中于管理严重风险的需要的自主性和身份,呈现出相互关联的职能组合,基于所有风险管理的恒定顺序。这一完善性将风险管理视为灾害法合理性的组成部分,赋予减少灾害风险机制法律作用,并将其插入极端事件的所有阶段[5]。尽管如此强调,国际灾害法的构建方式仍然非常分散。 ,需要对灾害风险管理(DRM)的规范结构以及其中的减灾战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最初,国际灾害法提出了专门为受灾害和战争影响的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支持的观点。1971年,联合国机构联合国救灾办公室(Undro)成立。最近,人们对国际法在减少灾害风险及其法律影响方面的需求和兴趣不断增长,这一点可以通过有关该主题的重要国际立法机构的形成来证明。尽管是支离破碎的(支离破碎的法律网络),但它正在开始形成一个能够为该主题的国家立法制定决策标准和指南的系统。这些成功的国家经验(例如更好的做法)反过来又以自下而上的矩阵方式反馈到国际体系中,再次成为自上而下进程的指南。 1989年,联合国大会宣布20世纪90年代为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