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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3, 2024 3:27:06 GMT -6
該問題與科學研究和治療中使用胚胎幹細胞是否合憲有關,該問題在2005年3月24日第11,105號法律(《生物安全法》)公佈兩個月後在司法領域具體化。 更準確地說時任共和國總檢察長 Cláudio Lemos Fonteles 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第 3,510 號直接違憲訴訟,他在訴訟中主張上述法律第 5 條違憲,其中包含以下內容(動詞): 第五條允許將透過體外受精產生的人類胚胎獲得的、未用於相應程序的胚胎幹細胞用於研究和治療目的,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I——無法存活的胚胎;或者 II — 是指自本法公佈之日起冷凍了 3(三)年或以上的胚胎,或 墨西哥 電話號碼 本法公佈之日起已經冷凍了 3(三)年的胚胎,從該法公佈之日算起冷凍。 § 1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徵得父母的同意。 § 2 o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進行研究或治療的研究機構和衛生服務機構必須將其項目提交給各自的研究倫理委員會審議和批准。 § 3本條所提及的生物材料的商業化是被禁止的,其做法意味著第 1 條中典型的犯罪。 1997 年 2 月 4 日第9,434 號法律第 15 條。 從卡洛斯·布里托部長準備的報告中可以看出, 訴訟的作者認為,有爭議的條款違背了「生命權的不可侵犯性,因為人類胚胎就是人類的生命,並且破壞了民主法治的最大基礎,而民主法治的基礎是維護人民的生命權」。人的尊嚴」(第12 頁)。 接下來,最初請願書的簽署者說:a)“人類生命發生在受精中,並來自受精”,不斷發展; b) 受精卵由單一細胞組成,是一種「胚胎」; c) 女性在受精的那一刻就懷孕了,迎接受精卵並為其提供適合其發育的環境; d) 客觀且肯定地,成體幹細胞研究比胚胎幹細胞研究更有前景。[1] 由此可見,違憲論點的基本前提是侵犯生命權和人格尊嚴。 另一方面,為研究合憲性辯護的結論是,et litteris: 以健康權和自由表達科學活動的權利為重點,允許使用即將被丟棄的胚胎材料用於研究和治療目的是由憲法支持的價值觀構成的。[二] 有了這些初步的考慮,我們試圖依次驗證該主題的答案是否來自憲法解釋學的努力,還是來自對憲法條款的簡單閱讀,以一種擺脫個人激情的雄辯分析。 2.憲法解釋學 [……]引用戈麥斯·卡諾蒂略的教訓——對他來說,憲法中的「公平方法」問題是現代法律學說中最具爭議性和最困難的問題之一——我們必須強調,目前,對憲法規範的解釋是一套方法,由基於哲學、方法論、知識論等標準或前提的學說和法理學發展而來,這些方法不同,但總體上是相互補充的,強調了解釋活動的統一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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